婚前检查是非常有必要的,经过结婚以前健康检查才能了解各自的身体是不是存在什么疾病,但必须要进行结婚以前健康检查吗?结婚以前医学检查误诊如何解决?目前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目前领证需要婚前检查吗 女人婚前检查挂什么科
1、必须要进行结婚以前健康检查吗
结婚以前不必须要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男女双方可以自愿去市妇幼保健院、户口所在区妇幼保健院或卫生部门做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结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结婚登记前先婚前检查,也可在登记后婚前检查,也可不参加婚前检查,自愿。
目前的《婚姻管理条例》虽然是取消了对婚前检查的强制需要,而变成了一种自主的形式。但,婚前检查还是必要的,尤其是像一些遗传病、传染病、不适合生育等影响婚姻水平的疾病,只有进行婚前检查才能真的知道,才能真的自由选择婚姻。
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但1994年十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结婚以前医学检查证明。
根据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拟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后;
但《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由于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拟定,都不可以与上位法相冲突。
不过,法规的拟定还需要有社会基础。现在,需要恢复强制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的原因主要就是新生儿先天性缺点增多。
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前检查的一个要紧理由,便是婚前检查对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点关系不大,而应当强调加大孕检。假如真要恢复强制婚前检查,那样就应当对婚前检查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预防用途、孕检能否代替婚前检查等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得出一个可信的结论。
不过,强制婚前检查倒是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他们身体健康情况的知情权,有益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一个方面,强制结婚以前健康检查会不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从表面来看,不想婚前检查的行为对别人与社会都无害,不应当干预,但假如婚前检查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点的话,那样不婚前检查就或许会对别人和社会有妨碍。对于那些先天缺点的新生儿,不想婚前检查的爸爸妈妈是有责任的。
国家和社会对于先天性缺点新生儿也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因此,强制婚前检查虽然对公民的自由有肯定的限制,但由于这种行为可能对别人、社会有妨碍,这种限制是适当的。
因此,国家需要强制结婚以前健康检查帮助男女双方获得知情权,并且不牟取利益、为他们保护隐私,那样,即便暂时有的强制,从长远来看,还是有益于公民本身,不算是对自由的剥夺。#p#副标题#e#
2、结婚以前医学检查误诊如何解决
结婚以前医学检查,一般被觉得是卫生保健行为,不是严格的医疗行为。
但它符合医疗行为的特点,并且将它认定为医疗行为能更好保护处于弱势方的病人的利益。故它应属非事故性医疗过失损害。结婚以前医学检查旨在查明当事人是不是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既使结了婚,结婚以后未愈的,婚姻无效。因此,结婚以前检查误诊将可能紧急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1、将无病误诊为有病致当事人精神损害及与结婚有关的财产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就精神损害而言,受害人可依侵犯婚姻自由倡导赔偿:其一,结婚以前自由权是内心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
2、误诊为有病的行政法后果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误诊为有病可影响当事人的婚姻内心意思;
4、误诊表明医方在主观上有过失;其五,医方对误诊的行政后果明知,也应当预见到对当事人的精神创伤。就与结婚有关的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倡导赔偿。
、或有病误诊为无病的,对当事人的损害有侵犯婚姻自由这种特殊人身自由权导致的精神和人身损害,和误延诊治导致的人身损害。
、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或致使婚姻无效,使当事人精神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结婚致使当事每人身损害的,应依据人身损害的程度和误诊对损害发生所起用途的大小确定医方是不是赔偿及其额度。
、延误诊疗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应依医疗事故赔偿。
尽管结婚以前检查的目的不是治疗疾病,但医方延误即为有过失、也使当事人不可以准时医治、结婚以前检查符合医疗行为的特点,因此,由此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可以构成医疗事故。
现在未婚男女进行结婚以前健康检查并非强制需要的了,因此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更不是肯定就要进行结婚以前体检,当事人可以考虑到自己的实质状况作出选择。但从实质考虑,我们建议最好还是进行一个婚前检查,如此对彼此的身体情况有个知道,才能防止日后产生一些非必须的纠纷。